花生食品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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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Peanut Food Association of CCOA

  第二条分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国花生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花生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花生食品科技进步和产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分会为中国粮油学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粮油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分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农大南路1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邮政编码1001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花生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展示活动,促进跨领域、交叉学科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对国家、行业粮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标准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接受政府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相关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三)提供花生食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花生食品生产、流通、储运、消费等过程中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推广、转让及成果转化;

  (四)编辑、出版、发行花生食品方面的科技书籍、资料、音像出版物,传播和推广科技知识;开展花生食品科普宣传活动,促进营养健康的花生食品消费,提升全民营养健康;

  (五)承担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科研项目和其它有关活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分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四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遵守分会的工作条例,有加入分会的意愿,并在花生食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此外,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与分会的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自愿参加本会的活动,支持分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分会秘书处报中国粮油学会备案,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活动,对分会的各项事宜有建议、监督和表决权;

  (二)享有分会理事单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参加分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获得分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理事单位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分会给予技术咨询;

  (二)可以申请分会所组织活动的承办权;

  (三)可请求分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单位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分会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享有分会所组织活动的承办权,可以申请活动的主办权;

  (三)免费享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享受分会给予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当副会长单位有空缺或新增加副会长单位时有优先申请权。

  第十三条副会长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享有分会所组织活动的主办权;

  (二)优惠享受分会给予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在分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中可以优先展示产品、成果。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分会工作条例、决议、文件、规定及管理制度;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信息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未经分会书面申请及许可,会员不能以分会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工作条例》的修订草案;

  (六)决定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七)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提出并落实分会《工作条例》;

  (二)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筹备理事会会议;

  (四)以学会或分会组织名义开展各类活动,在活动开展前向学会秘书处进行报备;

  (五)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年度预算经费,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负责分会的组织管理和人事管理;

  (七)负责与外部组织的交流合作、与学会联系及来访接待;

  (八)负责宣传及组织运作分会网站;

  (九)负责分会材料起草、文件收发、资料档案管理等文秘工作;

  (十)负责分会办公设备、家具、文具的购置、使用和保管;

  (十一)分会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专家委员会为分会的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分会开展的花生食品基础与应用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国家、行业、地区花生食品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接受有关委托,参加相关项目论证、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

  (四)对分会开展的花生食品科技知识等培训提供咨询;

  (五)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花生食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依照中国粮油学会会费缴纳标准:

  1.个人会员60元/年;

  2.学生会员30元/年;

  3.社会团体、事业单位1000元/年;

  4.企业单位2000元/年;

  5.理事单位5000元/年;

  6.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7.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粮油学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粮油学会监管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经2017年7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