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以下简称“花生食品分会”),英文名称是Peanut Food Sub-Association of CCOA。
第二条 花生食品分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国花生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花生食品分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领导一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团结广大花生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花生食品科技进步和产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花生食品分会为中国粮油学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粮油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且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花生食品分会的工作住所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六条 花生食品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章程》,围绕花生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展示活动,促进跨领域、交叉学科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对国家、行业粮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标准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接受政府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相关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三)提供花生食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花生食品生产、流通、储运、消费等过程中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推广、转让及成果转化;
(四)编辑、出版、发行花生食品方面的科技书籍、资料、音像出版物,传播和推广科技知识;开展花生食品科普宣传活动,促进营养健康的花生食品消费,提升全民营养健康;
(五)承担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科研项目和其他有关活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八)积极完成中国粮油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职能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学会的授权下,花生食品分会可以发展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通过花生食品分会发展成为中国粮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粮油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粮油学会的意愿;
1.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具有本分会专业领域内专业技术职务或丰富的专业知识的粮油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及分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单位会员:与本专业领域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及分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及分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花生食品分会预审并研究通过,并报学会秘书处;
(三)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核通过,且会员及时缴纳会费后,由其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相关活动;
(三)获得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优先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单位会员可要求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九)单位会员可请求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协助举办学术交流、培训、科普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结合会员工作实践,及时向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未经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书面申请及许可,会员不能以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粮油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粮油学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粮油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花生食品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本分会专业领域内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花生食品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定花生食品分会副秘书长、秘书处人员;
(六)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花生食品分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形式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组成须符合《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 2/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花生食品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花生食品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花生食品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七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分会兼任负责人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八条 花生食品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花生食品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
(二)检查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花生食品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花生食品秘书长人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花生食品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花生食品分会接受并支持中国粮油学会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花生食品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资助;
(三)经学会批准的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职能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有偿服务的合理收费。
第三十三条 花生食品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花生食品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能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花生食品分会不设立银行账号,财务管理按照《中国粮油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花生食品分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花生食品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花生食品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花生食品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4年11月7日第二次中国粮油学会花生食品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花生食品分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粮油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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